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56號
TYDV,109,金,56,202207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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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智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士
劉家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 律師
陸怡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109年度金字第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上訴人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為新台幣(下同)4,678,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998
元;關於上訴人王智永陳志士部分為1,403,57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438元;關於上訴人劉家成部分為467,85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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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