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智有
莊智雄
上列上訴人與廖秀珍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
,上訴利益應以判決所命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面積28平方公尺按
被上訴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87,600元(計算式:28×6,700元=187,6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