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14號
上 訴 人 莊丁山
被 上訴人 陳威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
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99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