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61號
TYDV,109,訴,2161,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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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61號
原 告 齊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沃擁
訴訟代理人 李秩麟


被 告 徐羅麗雲(即呂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李羅麗有(即呂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許羅麗雪(即呂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羅祥傳 (即呂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丁麗燕 (即呂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珠 (即呂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鳳 (即呂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黃家文 (即呂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羅麗雲李羅麗有、許羅麗雪羅祥傳丁麗燕黃秀珠黃美鳳黃家文為被告呂秀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 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呂秀琴已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1年7月13日死亡 ,而其繼承人為徐羅麗雲李羅麗有、許羅麗雪羅祥傳丁麗燕黃秀珠黃美鳳黃家文等人,此有被繼承人及繼



承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上開繼承人繼承被 告呂秀琴之訴訟,惟其等迄今仍未聲明承受,爰依上開規定 ,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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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