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78號
TYDV,108,勞訴,78,2022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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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VALENZUELA GLADYS BELTRAN娃仁菈

訴訟代理人 朱芳君律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DE LA PENA LAARNI KRISKA ANONUE VO克思卡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第三項請求給付短少工資部分,
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145
元【計算式:70,769元+56,376元=127,145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元,惟本件乃勞工因請求給付工資提起上訴,依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3
30元【計算式:1,995元×2/3=1,330元】,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65元【計算式:1,995元-1,330元=66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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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