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04號
TYDV,106,家訴,104,202207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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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
原 告 彭俊淘
被 告 彭弘鐘(即彭宗良之承受訴訟人)

彭鳳儀(即彭宗良之承受訴訟人)

葉瑞珠(即謝濚鴻之承受訴訟人)

謝禎倫(即謝濚鴻之承受訴訟人)

謝禎峰(即謝濚鴻之承受訴訟人)

謝淑雲(即謝濚鴻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弘鐘、彭鳳儀為被告彭宗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葉瑞珠謝禎倫謝禎峰謝淑雲為被告謝濚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 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彭宗良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1月30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彭弘鐘、彭鳳儀,被告謝濚鴻於111年1月2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葉瑞珠謝禎倫謝禎峰謝淑雲,有 彭宗良謝濚鴻之戶籍資料、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十第101、109、112、117至118頁)。又上 開繼承人均未於知悉其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 院聲明拋棄繼承,亦分別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6月29日 北院擎家恩111年度查詢字第70號函、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 表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十第170、174頁),惟迄今無人 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 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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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