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
原 告 孫耀勝
被 告 王梓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緝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王梓軒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後段、第50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梓軒被訴之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緝字第1 2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諭知無罪之判決,有 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因原告孫耀勝為告訴人,已於108年 12月9日對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經由原告聲請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110年10月18日審判 筆錄在卷可稽(見108年度訴字第919號卷七第174頁),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將本件原告對被告 王梓軒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並參 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以合議裁定移送之意旨,以 合議之組織裁定移送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