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36號
TYDM,111,附民,236,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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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楊麗嫻

被 告 蔡惟竣

上列被告蔡惟竣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46號),經原
楊麗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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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