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309號
TYDM,111,金訴,309,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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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光呈(原名:戴光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29903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1562號、111
年度偵字第1737號、第9693號、第14318號、第17978號、第2672
1號、第26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戴光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 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昌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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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