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貫桀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貫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貫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於民國107年9月28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1年7 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 以108年度聲字第4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及108年度聲 字第34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107年9月28 日入監執行,並於111年7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 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64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12年10月2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