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972號
TYDM,111,聲,1972,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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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威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威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威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1月,於民國105年7月21日送監執 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1年7月5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62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 ,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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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