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包智勛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包智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包智勛於民國101年間,因強盜等案 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3年7月、3年9月確定 ;又於102年間,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 月、3年8月確定;上開各罪所處上開之刑,經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確定,執行中於111年7月5日經核准假釋 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 淑 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