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烈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烈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烈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 110年3月17日送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