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附民字,111年度,214號
TYDM,111,桃簡附民,214,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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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邱建勲
被 告 徐丞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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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