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王賀
法定代理人 王重義
被 告 曾繁亞
曾慶富
陳心寧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桃簡字第134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