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原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1987號、111年度偵字第12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建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本判決附表「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簽名、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部分:
㈠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 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 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 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 若於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者( 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 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 ㈡次按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製作之詢 問筆錄,係記載對於犯罪嫌疑人之詢問及其陳述,其內容當 然含有受詢問人之意思表示,因該筆錄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 作之文書,故為公文書之一種,受詢問人雖亦在筆錄之末簽 名或按指印,以擔保該筆錄之憑信性,但不能因此即認為該 筆錄係受詢問人所製作,而變更其公文書之性質(最高法院 91年度台非字第294號刑事判決參照)。從而,在制式文書 上偽造他人之署押,究係構成偽造文書或偽造署押,應從文 書於簽署後整體所表彰之意涵觀之,倘簽署後之文書足以彰 顯簽署人有對外表示一定之意思時,即屬偽造文書,若簽署 人簽署之原意僅在表示其人格同一性之證明,而無其他法律
上之用意,應僅單純構成偽造署押之行為。
㈢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編號7、編號11至編號18、編號28及編號2 9所示之文書,均係警員或地檢署書記官所職務上所製作之 公文書。被告於該等文書中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署押, 除其中編號2具有表彰同意於夜間接受警方詢問之意思,而 應論以偽造私文書外,其餘均僅表示受詢問人與「黃彥綸」 之人格同一性,應論以偽造署押。
㈣本判決附表編號8至編號10、編號19、編號20至24所示之文書 ,該等文件雖係警方事先印製,然被告既於其上簽名及按捺 指印確認,由形式上觀之,分別足表示被告利用「黃彥綸」 名義,表達同意接受搜索(編號8至10)、不需法律扶助基 金會指派律師陪同(編號19)、業經告知訊問前依法應告知 之事項(編號20)、已經收受逮捕通知(編號21至22)及遭 逮捕後不通知指定親友(編號23至24)之意思,故其此部分 所為應論以刑法第210條規定之偽造私文書。 ㈤本判決附表編號25至編號27所示之文書,係由執勤警員所製 作,用以調查被告之旅遊史、職業史、接觸史、群聚史及其 身體狀況等資料,被告在其上簽名及捺印,僅係表明知悉CO VID-19風險評估結果、被評估人為何人及對該評估結果無異 議,並無表明為文書之用意而不具文書之性質,故其此部分 所為均應論以偽造署押。
㈥是核被告於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編號3至編號7、編號11至編 號18、編號25至編號27、編號28及編號29所為之偽造簽名及 指印,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又其於如本 判決附表編號2、編號8至編號10、編號19、編號20至編號24 所為之偽造簽名及指印,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此部分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㈦被告於附表所示各文件上多次偽簽「黃彥綸」姓名、按捺指 印之舉動,顯係基於冒名脫免相關刑責之單一目的所為,主 觀上顯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所為,又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 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方 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㈧被告以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其附表漏載被告有關本判決附表編號3 、編號4、編號23、編號28之犯行、就本判決附表編號7、之 犯行漏載被告偽造「黃彥綸」指印1枚之犯行,及就本判決
附表編號25及編號26所示之文件漏載被告偽造「黃彥綸」簽 名及指印各1枚之犯行等部分,均與已聲請簡易判決且經本 院論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三、量刑部分: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 行為已不足取,為警查獲之時竟不願誠實面對司法,冒用他 人名義增加司法機關偵辦案件之困難度與正確性,並可能使 無辜者受交通裁罰及刑事處罰,更屬不該;惟念其終能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判決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如該附表「偽造之署押 及數量」欄所示之簽名及指印,均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 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 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 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私文書,均已由被告持以行使而交付 警員,即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是就該等文書本身,即無庸宣 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7條第1項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論罪行為 備註 1 警詢筆錄 應告知事項欄受詢問人欄(毒偵字第633號卷第9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2 同意警員夜間詢問處 (同上卷第9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私文書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意警方單獨製作筆錄之簽名欄」 3 筆錄第4頁更正處 (同上卷第15頁) 偽造「黃彥綸」指印1枚 偽造署押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此部分犯行 4 筆錄第5頁更正處 (同上卷第16頁) 偽造「黃彥綸」指印3枚 偽造署押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此部分犯行 5 筆錄末被詢問人欄 (同上卷第21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6 筆錄各頁接縫處 偽造「黃彥綸」指印6枚 偽造署押 筆錄第2、3頁間;第4、5頁間、第6、7頁間各2枚 7 確認照片文件 照片是我本人無誤欄 (同上卷第23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偽造指印1枚 8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本人姓名欄 (同上卷第25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私文書 9 本人身體欄 (同上卷第25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私文書 10 受搜索人欄 (同上卷第25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私文書 1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執行之依據欄 (同上卷第27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2 結果欄 (同上卷第31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3 受執行人欄 (同上卷第33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 (同上卷第35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受執行人欄 (同上卷第37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6 確認附件目錄表所載物品係應扣押之物並付與收據欄 (同上卷第37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涉嫌人簽名欄 (同上卷第39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8 刑案現場照片 確認無誤簽名欄 (同上卷第41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9 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指派律師通知表 本人簽名欄 (同上卷第43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私文書 2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權利告知書 被告知人欄 (同上卷第45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私文書 2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 被通知人姓名欄 (同上卷第47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私文書 22 簽名捺印欄 (同上卷第47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私文書 2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 被通知人姓名欄 (同上卷第49頁) 偽造「黃彥綸」之指印1枚 偽造私文書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此部分犯行 24 簽名捺印欄 (同上卷第49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私文書 25 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TOCC評估表(防疫聲明書) 本人姓名欄 (同上卷第51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偽造簽名及指印各1枚 26 填寫人簽名 (同上卷第51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27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人犯或被告解送查核表 人犯或被告姓名欄 (同上卷第53頁) 偽造「黃彥綸」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28 指紋卡片 (無) (同上卷第55頁) 「黃彥綸」署名1枚 偽造署押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此部分犯行 29 111年1月2日檢察官偵訊筆錄 受訊問人欄 (同上卷第61頁) 「黃彥綸」署名1枚 偽造署押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1987號、111年度偵字第1230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1987號
111年度偵字第12306號
被 告 黃建宇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8樓 (現於法務部○○○○○○○另案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建宇於民國111年1月2日上午4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為警查獲,詎其為 免遭查緝,竟冒用其胞弟「黃彥綸」之名及年籍接受警方調 查,並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黃彥綸」之署押,足 生損害於黃彥綸本人及司法機關對身分辨識之正確性與刑事 偵查之正確性。嗣經警比對黃建宇及黃彥綸指紋,始悉上情 。
二、黃建宇於111年1月29日晚間7時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內,因另案 遭發布通緝,為逃避警員追緝,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冒 用其胞弟「黃彥綸」之名義,接受警員調查、詢問,並在調 查筆錄上,偽簽「黃彥綸」之署名並按捺指印,以表示為「 黃彥綸」本人親自接受詢問之意思,足生損害於黃彥綸本人 及司法機關對身分辨識之正確性與刑事偵查之正確性。嗣經 警方察覺有異,而與黃彥綸本人查證,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黃彥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建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黃彥綸、其父黃約華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 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月28日桃警鑑字第111000 6724號函暨其所附之指紋卡片、111年1月29日中壢分局內壢 派出所調查筆錄及附表所示文書等資料附卷足稽,是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二、被告黃建宇在犯罪事實欄一之如附表編號1、2、4、5、7至1 5及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文件欄位上偽簽他人姓名捺按指印 ,僅處於受通知人或在場人之地位,或偵查承辦人員依法製 作,命受詢問人或受處分人簽名確認,並無一定之意思表示 ,被告在上開文件簽名捺印,核其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 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嫌;又被告在附表編號3、6所示之文 件上偽簽他人姓名、捺按指印,因該等文件本有表示「黃彥 綸」對該通知為「收受」意思表示之法律上用意證明,當屬 刑法上之私文書,合先敘明。被告在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 私文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 於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 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均不另論罪;被告 於犯罪事實欄一之如附表編號1、2、4、5、7至15所示文件 上先後多次偽造「黃彥綸」署押之行為、於犯罪事實欄一之 如附表編號3、6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其主觀上各均 係為隱匿身分,且係於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 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則屬接續犯,請論以一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被告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又被告2次偽造署押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偽造之「黃彥綸」署押,請依刑 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純慧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111年1月2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冒用「黃彥綸」名 義部分: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之位置及枚數 性質 1 警詢筆錄 應告知事項欄位-受詢人 「黃彥綸」署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同意警方單獨製作筆錄之簽名欄 「黃彥綸」署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筆錄末被詢問人欄 「黃彥綸」署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筆錄各頁接縫處 「黃彥綸」指印6枚 偽造署押 2 確認照片文件 照片是我本人無誤欄 「黃彥綸」署名1枚 偽造署押 3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受搜索人欄 「黃彥綸」署名及指印各3枚 偽造私文書 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同意搜索欄、受執行人欄 「黃彥綸」署名及指印各3枚 偽造署押 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 「黃彥綸」署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簽收欄 「黃彥綸」署名及指印各2枚 偽造私文書 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涉嫌人簽名 「黃彥綸」署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8 刑案現場照片 確認無誤簽名欄 「黃彥綸」署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9 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指派律師通知表 本人簽名 「黃彥綸」署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權利告知書 被告知人欄 「黃彥綸」署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 被通知人姓名、簽名按捺 「黃彥綸」署名及指印各2枚 偽造署押 1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 被通知人簽名按捺 「黃彥綸」署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3 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TOCC評估表(防疫聲明書) 填寫人簽名 「黃彥綸」署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4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人犯或被告解送查核表 簽名欄 「黃彥綸」署名及指印各1枚 偽造署押 15 本署111年1月2日訊問筆錄 受訊問人欄 「黃彥綸」署名1枚 偽造署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