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11年度,54號
TYDM,111,桃交簡附民,54,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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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王者


被 告 陳清全

呂香梅

上列被告陳清全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8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原告主張非刑事
案件被告之呂香梅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之人,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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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