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李東樺 住○○市○鎮區○○○街00巷00弄0○0 號
被 告 林智偉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璟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桃交簡字第48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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