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志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0
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志祥被訴詐欺告訴人林雁凌、羅永宜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志祥與林酉柔(通緝中)、廖方齊、 林家民自民國108年10月起,加入暱稱「忠哥」、「小白兔 」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所組成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 江志祥、廖方齊、林家民及林酉柔與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意 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 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點, 分別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附 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 一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後由林酉柔於附表 一編號1所示時、地,持附表一編號1帳戶之提款卡,領取如 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款項,江志祥則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地點 附近之長庚湖或麥當勞或萊爾富超商,等待林酉柔交付提領 之款項,江志祥並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地,依林酉柔指 示,持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之提款卡,領取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款項,後將該等款項交予林酉柔,並由林酉柔轉交該 等款項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製造金流之 斷點致檢警無從追查,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前揭犯罪所得之 去向。嗣經警調取監視器影像,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下稱「本案」)。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 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一事不再理 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 ,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只有一個刑罰權,不容 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之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
(一)被告江志祥與呂政威、林酉柔(另行通緝)及真實年籍姓 名均不詳之人共組詐欺集團,而參與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其與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 團之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 人施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各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分 別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 而與各該原於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內款項混同,復由江 志祥持如附表三所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交付予呂政威, 再由呂政威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 三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三所示款項,再將所 領得之款項交付予林酉柔,並領取提款金額之百分之2之 金額作為報酬。嗣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察覺遭詐欺 而報警處理,經警於調閱監視器影像,循線查獲上情。被 告江志祥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犯 行,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06 29號、109年度偵字第6029號、第30259號提起公訴,並於 民國110年11月12日繫屬本院(下稱「前案」),現由本 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08號案件審理中,有上揭前案起訴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二)經查,被告於「本案」被訴之犯行,受詐欺之被害人與「 前案」相同皆為林雁凌、羅永宜,且被害人林雁凌遭詐騙 之金額、匯入帳戶相同;被害人羅永宜則係遭詐騙先後匯 入「本案」及「前案」之相異帳戶各新臺幣15萬元、30萬 元,有渠等警詢筆錄在卷可憑(見偵字卷卷三第172頁、 卷四第19頁),是「本案」加重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與「前案」犯行為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茲「本案 」繫屬本院之日期為111年5月13日,有加蓋本院收案日期 章戳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移送函為憑,已在該「前案」 之後,則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存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台幣) 匯入帳戶 被告提款之時、地、金額 1 林雁凌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1日下午3時45分許,在旋轉拍賣佯稱出售LV二手包包云云,致告訴人林雁凌陷於錯誤。 108年10月1日下午3時45分 8,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08年10月1日下午3時47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號,2萬元 2.108年10月1日下午3時47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號,2萬元 3.108年10月1日下午3時48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號,1萬9,000元 2 羅永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9月25日下午4時許,假冒告訴人羅永宜之友人向其佯稱借款云云,致告訴人羅永宜陷於錯誤。 108年10月1日上午12時56分許 15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8年10月1日下午1時56分許,桃園市○○區○○街0號,2萬元 2.108年10月1日下午1時57分許,桃園市○○區○○街0號,2萬元 3.108年10月1日下午1時57分許,桃園市○○區○○街0號,2萬元 4.108年10月1日下午2時1分許,桃園市○○區○○街0號,2萬元 5.108年10月1日下午2時2分許,桃園市○○區○○街0號,2萬元 6.108年10月1日下午2時3分許,桃園市○○區○○街0號,2萬元 7.108年10月1日下午2時46分許,桃園市○○區○○街0號,2萬9,1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林雁凌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8年10月1日15時45許,以通訊軟體向林雁凌,佯稱,欲出售二手LV包包等語,致林雁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新臺幣8,000元。 108年10月1日15時45分 8,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羅永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8年9月25日16時許,致電羅永宜,佯裝為羅永宜親友,並向羅永宜佯稱,急需借貸金錢等語,致羅永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新臺幣30萬元。 108年10月2日13時40分 30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
編號 提領時間 (民國)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108年10月2日18時26分24秒 桃園市○○區○○路000號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2 108年10月2日18時40分20秒 桃園市○○區○○路000○0號 3,000元 3 108年10月2日23時49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