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侑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41601號,111年度偵字第235號、第540號、第541號、
第1932號、第3806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2878號、第1
6483號、第12863號、第12866號、第12873號、第12879號、第18
316號、第23024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27號)
,經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詹侑霖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詹侑霖依其社會生活經驗,能預見倘任意將將金融帳戶存摺 、提款卡、密碼提供他人,可能幫助詐騙集團作為不法收取 款項之用,用以匯入詐欺之贓款後,再將詐欺所得之贓款領 出或轉匯,使偵查犯罪之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此詐欺犯 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騙集團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不違背 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 國110年8月間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以不詳方式交付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LINE暱稱「神力 女超人」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 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 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 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再將款項轉帳或提領而難以追查 。
二、案經劉家銘、莊曉雲、呂元和、黃怡婷、李政忠、謝承祐、 王羚甄、劉仕穎、周育慶、謝瑋立、許捷硯、何厚賢、陳嘉 輝分別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龍潭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詹侑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劉家銘、莊曉雲、呂元和、黃怡婷、李政忠 、謝承祐、王羚甄、劉仕穎、周育慶、謝瑋立、許捷硯、 何厚賢、陳嘉輝及被害人葉佳楷於警詢之供述。(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4日中信銀字 第110224839269487號函、110年10月1日中信銀字第11022 4839254963號函、110年9月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230 18號函、110年9月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23018號函、 111年1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7680號函及檢附詹 侑霖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35號卷第77至 84頁、偵字第3806號卷第75至103頁、偵字第1932號卷第7 7至90頁、偵字第541號卷第51至64頁、偵字第41601號卷 第13至24頁、偵字第16483號卷第83至111頁、偵字第1287 8號卷第39至50頁、偵字第12863號卷第29至40頁、偵字第 12866號卷第27至38頁、偵字第12873號卷第27至38頁、偵 字第12879號卷第39至47頁、偵字第18316號卷第61至81頁 偵字第23024號卷第19至21頁)。
(四)附表備註欄所示證據。
四、論罪科刑
(一)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二、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 或其他權益者。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又前 揭規定所稱之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遮掩、粉飾、隱藏 、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性,是此類洗錢 行為須與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間具有物理上接觸 關係(事實接觸關係)。而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 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 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 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 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 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 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所指洗錢 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然刑法第30條之 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 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 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 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 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 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 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 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 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 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 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 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 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詹侑霖將本案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與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詐騙集團成 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 施用詐術,並指示渠等轉帳至被告上開金融帳戶內,以遂 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詐騙集團成員自帳戶轉帳或提領 後即達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然被告所為,並不等同 於向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提領犯 罪所得之掩飾去向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 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提供上 開帳戶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 幫助犯。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被告以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使詐騙集團得以利用被告 提供之金融帳戶,分別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詐欺取財,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幫助詐欺 取財罪處斷;且被告係以一行為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 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以 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幫助他人犯洗錢之罪,則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因被告於審 判中自白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予減 輕其刑。復按有二種以上減輕者,應依刑法第71條第2項 規定,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再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本案金融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詐騙集 團得以利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亦因被告之行
為,掩飾了犯罪所得之去向,進而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 騙犯罪人之真實身分,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騙,所為 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複衡諸被告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品行與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7年 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 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按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並無共 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因犯 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 6278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 卷內證據資料,無法證明被告將本案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詐騙集團使用時受有報酬,亦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本件詐騙集團正犯詐得款項後有分配予 被告,是尚不能認被告因詐騙集團所為詐欺取財犯行而獲有 犯罪所得,自無從就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之不法所得併予宣告 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備註 1 劉家銘 (提告) 110年7月5日以假交友真詐欺之方式,假意結識被害人,再鼓吹被害人至https://ifsc.gfmm.world、https://dfsa.gfmm.world等網站投資,並佯稱需繳納佣金始可取回獲利云云 110年8月7日 中午12時33分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35號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55至57頁、第68至75頁) 110年8月7日 中午12時35分 5萬元 110年8月7日 中午12時36分 5萬元 2 莊曉雲 (提告) 110年7月30日以LINE暱稱「《滑》宅經濟簡單收入」、「簡單方便日收無限100」 及「MR.蕭」結識被害人,再鼓吹被害人至「OTP澳拓網」網站投資,嗣被害人發現無法取回獲利時,始悉受騙 110年8月6日下午6時15分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806號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17至19頁、第27至57頁、第65頁、第71頁、第74頁) 3 呂元和 (提告) 110年8月3日以假交友真詐欺之方式,以Instagram暱稱「xuan」結識被害人,鼓吹被害人至「皇家彩票」網站下注,爾後再佯稱因被害人造成公司損失,要求其賠償云云 110年8月6日晚間7時4分 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932號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7至22頁、第35至43頁) 4 黃怡婷 (提告) 110年8月4日以LINE暱稱「簡單方便日收無限100」 結識被害人,再鼓吹被害人至https://otpbk.com/home網站投資,並要求繳付佣金云云 110年8月6日下午6時3分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541號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21至22頁、第31至35頁) 110年8月6日下午6時6分 1萬元 5 葉佳楷 110年8月5日以LINE暱稱「PAUL LEE」 結識被害人,再鼓吹被害人至https://bftwtcbk.com/center/#/「CDO金融商會」網站儲值賺取虛擬貨幣,並要求繳付佣金云云 110年8月6日晚間7時31分 1萬9,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540號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第15至20頁、第31至33頁、第40頁) 6 李政忠 (提告) 110年8月5日以假交友真詐欺之方式,假意結識被害人,再鼓吹被害人至https://pennsylvania915.supergiaying.com網站投資,嗣被害人發現無法取回獲利時,始悉受騙 110年8月6日晚間10時48分 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度偵字第41601號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57頁、第61頁、第71頁、第75至77頁、第39至55頁) 7 謝承祐 (提告) 110年8月4日21時許透過網際網路向謝承祐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且保證獲利云云 110年8月6日晚間9時34分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2878號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83頁、第87至93頁) 8 王羚甄 (提告) 110年6月底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向王羚甄佯稱可協助操作投資且保證獲利云云 110年8月6日晚間8時34分許 2萬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6483號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第43頁、第47至76頁、第79頁) 9 劉仕穎 (提告) 110年8月5日以LINE帳號財富天空對告訴人劉仕穎佯稱可操作賽船遊戲,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8月6日晚間9時34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第48至73頁) 110年8月6日晚間10時4分許 2萬元 110年8月6日晚間10時59分許 5萬元 110年8月7日凌晨0時13分許 5萬元 110年8月7日凌晨0時15分許 5萬元 10 周育慶 (提告) 110年8月7日前某日用LINE通訊軟體對告訴人周育慶佯稱可投資GFMM網站,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8月7日下午4時6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2866號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自動櫃員機易明細表(第45至50頁) 11 謝瑋立 (提告) 110年8月5日晚間10時許,對告訴人謝瑋立佯稱可投資網站平台,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7日下午2時33分許 4萬2,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2873號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第45至61頁) 110年8月7日下午2時34分許 4萬2,000元 12 許捷硯 110年8月2日晚間6時5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對告訴人佯稱可投資賺錢,致其陷於錯誤 110年8月6日晚間7時50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2879號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71至73頁、第77至81頁) 110年8月7日中午12時51分許 1萬1,000元 13 何厚賢 (提告) 110年8月6日凌晨0時1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富攻略」之人向何厚賢邀約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7日凌晨2時3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8316號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第83至85頁、第89至91頁、第103至105頁) 14 陳嘉輝 (提告) 110年7月20日起,以網路平台投資獲利之詐術誆騙陳嘉輝,致陳嘉輝陷於錯誤 110年8月7日凌晨0時5分 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23024號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第29至33頁、第23至27頁) 110年8月7日凌晨0時5分 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