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1168號
TYDM,111,審易,1168,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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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威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39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熊威嘉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依法不得持有,竟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23日晚上11時 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街000號之「惡狼傳說酒吧」,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以新臺幣1,500元之價格,購得如 附表所示之大麻2包,並將之置於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 號之自用小客車上,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嗣被 告熊威嘉於同年10月4日將上開車輛借予不知情之友人陳宥 菖,陳宥菖因駕車未繫安全帶而遭警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前攔查,並同意搜索上開車輛,因而查獲上開第二級 毒品,始悉上情。因認被告熊威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1條第2項之持有第2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熊威嘉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69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111年4月8 日以111年度桃簡字第743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並 於111年5月24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是以,被告本件被 訴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既曾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揆 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附表
品名 鑑驗結果 備註 菸草2包 檢體編號:C0000000號 毛重:0.4038公克(含2個塑膠袋重) 淨重:0.0366公克 鑑驗結果:檢出成分大麻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偵字卷第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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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