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0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玟綺
陳建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5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仁、黃玟綺係夫妻,且被告陳建仁 與告訴人陳建宏為兄弟關係,被告黃玟綺與告訴人蘇詠茹為 妯娌關係,緣4人因爺爺陳文郎生前贈與財產給告訴人陳建 宏而生嫌隙,詎被告陳建仁、黃玟綺2人明知位於桃園市○○ 區○○段○○○○段0000○0000○0000號地號土地,均屬陳文郎贈與 告訴人陳建宏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竟共同意圖散布於眾 ,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陳建仁以網路社 群網站臉書(下稱臉書)及網路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 「Chen Renren」之帳號,而被告黃玟綺則以臉書及LINE暱 稱「黃夏天」之帳號,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臉書個人塗 鴉牆、LINE貼文串上,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張貼如 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文字,即以前開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 告訴人陳建宏、蘇詠茹係以不當之方法取得系爭土地,足以 貶損告訴人陳建宏、蘇詠茹之名譽。又被告黃玟綺另意圖散 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再以臉書暱稱「黃夏 天」之帳號,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臉書個人塗鴉牆上, 於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之時間,張貼如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之 文字,即以前開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告訴人陳建宏、蘇詠 茹係以不當之方法取得系爭土地,足以貶損告訴人陳建宏、 蘇詠茹之名譽。因認被告陳建仁、黃玟綺就附表編號1至7所 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 之加重誹謗等罪嫌;被告黃玟綺就附表編號8至13所為,係 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 誹謗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 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 解,告訴人2人撤回對被告2人之告訴,有調解委員調解單、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51-59頁),揆諸前揭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被告黃玟綺、陳建仁涉嫌侮辱及毀謗之內容 1 被告黃玟綺於109年5月3日上午7時30分,於社群軟體LINE動態張貼:「悲哀哈哈哈病的不輕,整天說人是非笑死」等文字內容並附上圖片。 2 被告黃玟綺於109年5月25日晚間6時24分張貼:「看自己老婆欺負媽媽還是算難人嗎」等文字內容並附上圖片,被告陳建仁於貼文字底下留言回覆:「紅衣小女孩」等文字內容;被告黃玟綺隨之回覆:「我看是白髮妖孽」等文字內容。 3 被告陳建仁、黃玟綺於109年5月26日上午10時許陸續張貼、回覆下列內容: (1)被告黃玟綺張貼:「不知感恩過河拆橋很有本事很厲害很恐怖很可怕」、「預謀犯案我知道你們這一天等很久了」、「這個血淋淋的故事發生在我們身上...最信任的哥哥只是把弟弟的錢全部吞放口袋...你們看的過去嗎...」、「過戶前跑來三分兩次約談弟弟要信任哥哥等土地賣了錢分你...其實是吃你騙你耍你,最後放自己口袋老婆口袋」等文字內容。 (2)被告陳建仁標記告訴人陳建宏(帳號暱稱Gamhom Chen)張貼:「那就放任媽媽被欺負被謾罵?摔打牆壁?」,被告黃玟綺亦留言:「那妳怎麼說建仁趕媽出去妳怎麼說謊 但確實妳們對媽媽大小叫摔東西這是孝順」等文字內容。 (3)被告陳建仁留言回覆:「家人何來利用……還是就像我被自己的親哥哥這樣對待」、「所以我們都被利用了」、「還被自己的ㄍㄍ衝康」等文字內容。 (4)被告黃玟綺隨即標記陳建仁張貼:「人家當初就沒把家人看家人他們看重的是錢」等文字內容。 (5)被告2人又分別標記告訴人之子(帳號暱稱維索昱維)留言回覆,被告陳建仁留言 「妳爸媽吃阿公留給我們的這份」等文字內容,黃玟綺留言:「欺負妳爸媽就把親弟弟錢獨吞」等文字內容。 (6)被告黃玟綺標記被告陳建仁留言:「嘴巴可能臭沒刷牙,送馬桶刷子給她啦」等文字內容。 (7)被告陳建仁留言回覆:「整碗端走挖耖」等文字內容。 (8)被告黃玟綺亦留言回覆:「人家有像你人身攻擊嗎」等文字內容。 4 被告陳建仁、黃玟綺於109年5月26日下午1時40分許陸續張貼、回覆下列內容: (1)被告黃玟綺張貼:「顧阿公2個月身價兩三千萬」、「很想送你照妖鏡誠實面對醜陋的你」、「你的行為跟人格人品長相也沒有好到哪啊,因為你內心的醜陋已經證實你無藥可醫」、「下地獄101層都不夠」、「下油鍋 割舌頭」等文字內容。 (2)被告黃玟綺於該貼文底下留言:「親兄弟哥哥吃弟弟」、「何止沒有好運氣要有那個力氣花不是自己賺來的」、「樓下就是那個十惡不赦背叛親情」、「吞我先生阿公遺產的人」、「顧個阿公顧到遺產全拿去真的丟臉」、「對方要錢不看什麼親情」、「人心比鬼更恐怖,還是親人同一個媽媽肚子出來的」等文字內容。 (3)被告黃玟綺又張貼附圖:「這都是暴力惡勢力的證據」、「她只是說謊不打草稿又站不住腳」、「狗改不了吃屎,臭嘴沒有踢到釘子,看到棺材不知道自己做的那麼畢曲,你的行為真的跟人一樣小丑魚,這種十惡不赦的就等閻羅王收妳,您的媳婦們一定會好好處理妳」。 (4)被告陳建仁標記告訴人陳建宏留言:「不用在那邊鱷魚的眼淚紅衣小女孩」等文字內容。 5 被告陳建仁於109年5月26日下午2時12分許張貼:「就是他媽沒良心…」等文字內容。 6 被告陳建仁於109年5月26日下午2時22分許張貼:「吃兄弟的錢你不會好過 重點你還吃得下去」等文字內容。 7 被告黃玟綺於109年5月29日中午12時50分許張貼:「最信任的哥哥只是把弟弟的錢全部吞放口袋」、「拿到錢對親生媽媽叫囂怒罵」、「其實是吃你騙你耍你最後放自己口袋老婆口袋」、「為了錢的…六親不認而且對媽媽不孝下地獄會很慘永不得超生 絕子絕孫」、「比厲鬼還可怕 照鏡子你們不要被自己的貪臉嚇到了」等文字內容,又在留言欄張貼:「不要錢拿到地也自己的名字就忘祖,這根本預謀犯案,引誘最信任的親生弟弟信任,再來到手一步步的計畫」等文字內容。 8 被告黃玟綺於109年8月1日於臉書張貼:「這個跟我們認識的侵欺一樣掃,比鬼可怕,獨吞侵佔霸佔錢的人貪啊」等文字內容。 9 被告黃玟綺於109年8月14日下午4時47分張貼:「管不住別人無良無知無反省不知錯行為」、「來看看愛演愛裝的妳又要演什麼」等文字內容,並附上桃園地檢署刑事傳票及公文封圖片。 10 被告黃玟綺於109年8月17日上午7時16分張貼:「這就是一個身上有血緣關係為了金錢六親不認毫無道德良心之血淋淋的案例發生在我們身上這個比七月放出來的好兄弟難看」等文字內容。 11 被告黃玟綺於109年8月19日上午4時25分於臉書張貼:「21號賤鬼」(109年度偵字第24533號109.8.21偵查庭)等文字內容。 12 被告黃玟綺於109年8月24日下午5時51分於臉書張貼:「願把所有全世界的病痛和報應回饋在那家沒血沒淚沒心肝的一家人」等文字內容。 13 被告黃玟綺於109年9月2日上午4時31分張貼:「好兄弟拿好拿滿,不是你的終究還是得吐出來的」等文字內容及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