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重附民字,111年度,1號
TYDM,111,審原重附民,1,202207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何欣儒
被 告 張偉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