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225號
TYDM,111,審交易,225,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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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毅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毅鵬於民國110年4月5日18時46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中 華路1段往平鎮區方向行駛,行經中華路1段與自強一路交岔 路口,欲右轉入自強一路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 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而 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未換 入外側車道即貿然右轉,適同向右後方由告訴人黃皓傳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兩車因而發生碰撞 ,告訴人因而受有胸部及右膝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 並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 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56頁、第59至62頁及第 65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劉文瀚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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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