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清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調偵字第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清溪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高清溪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又被告於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員警前往現場時在場 ,且當場承認為肇事人,進而接受裁判,此有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存卷可佐(見偵卷第43頁),已符合 自首要件,並節省司法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就本件車禍發生之過失 程度、被害人所受傷勢程度、事故發生後被告自首坦承犯行 之態度,兼衡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業工(見 偵字第41912號卷第15頁)及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成立 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調偵字第53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531號
被 告 高清溪 男 6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清溪於民國110年9月13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楊梅區高獅路往幼獅工業區方向行駛 ,於同日下午4時58分許,行經桃園市楊梅區高獅路86巷口 旁,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注 意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 進,而依當時天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竟疏未注意 及此,即貿然左轉,適有李孟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楊梅區高獅路往梅高路方向行駛至此, 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使李孟樺受有左膝挫傷併腰 椎及頸扭傷、左前胸肌肉拉傷等傷害。
二、案經李孟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清溪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孟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情 節相符,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普心復健科骨科診所診 斷證明書、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各1份、該監視器影像截圖5 張、現場暨車損照片10張附卷可稽。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 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左轉彎時, 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為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25條第1項第3款分別訂有明文 ,而依當時天候及路況,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以致肇事使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被告之過失駕駛行 為,核與告訴人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欣潔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