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882號
TYDM,111,單禁沒,882,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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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510、5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大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10、511號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200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 ,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出所,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6024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09年8月19 日下午3時許、109年11月5日晚間8至9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皆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為前 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逕予行政簽結 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510、511號卷附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經送鑑驗 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詮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109年11 月20日報告編號D0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見 毒偵5404卷第41至45頁、第49頁、第125頁、毒偵6987卷第49 頁、第57至67頁、第18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



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 品之包裝袋2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 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 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物 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 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得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⒈白色結晶1包0.38公克(驗前毛重)。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⒈白色結晶1包總重1.2523公克(驗前毛重),因鑑識取用0.0106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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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