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803號
TYDM,111,單禁沒,803,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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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田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書誤載為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 有明文。被告鄭田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 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判決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係屬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爰依前 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 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員警於民國107年4月5日2 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號凱萊汽車旅館302號 房,查獲另案被告曹爾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當 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98公克)等情,有本 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386號判決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 分局107年4月6日楊警分刑字0000000000號移送書、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為憑。再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98公克),經台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0日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而被告鄭田宗於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3605號、第4389號案件偵 訊時供稱:107年4月5日當天,在凱萊汽車旅館302號房,我



有把安非他命放在床頭櫃旁邊,我有看到曹爾中拿去施用, 我有同意他施用,我大約當日19時許離開該址,曹爾中大概 也是在當日19時許施用安非他命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434號卷,下稱執聲字卷,第27頁至第2 8頁),核與另案被告曹爾中於警詢稱:我107年4月5日在凱 萊汽車旅館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鄭田宗所有,警察 查獲時鄭田宗沒有在場等語大致相符(見執聲字卷第21頁至 第22頁)。嗣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107年度偵字第16266號 起訴被告鄭田宗於上開時、地,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曹爾中 一案,經本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判決認被告鄭田宗轉 讓與曹爾中甲基安非他命確定,然檢察官未於該案件聲請沒 收銷燬之,有上開判決書在卷為憑。又本件毒品雖係自另案 被告曹爾中身上扣得,然另案被告曹爾中於上開時、地施用 毒品一案,經本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1386號判處罪刑確定 ,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亦未經檢察官於另案被告 曹爾中犯施用毒品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有上揭判決 書附卷為憑。是本案毒品雖於另案被告曹爾中處扣得,然尚 無證據證明為被告鄭田宗整包轉讓與曹爾中,仍屬被告鄭田 宗所有,復未於被告鄭田宗轉讓毒品案件宣告沒收銷燬之, 亦未於另案被告曹爾中施用毒品案件宣告沒收銷燬之,已如 上述,則被告鄭田宗、另案被告曹爾中於上開時、地轉讓、 施用毒品等案件均經判決確定,本件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 尚無為被告鄭田宗或另案被告曹爾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之證據所用,復屬違禁物。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於 被告鄭田宗所犯轉讓禁藥之案件宣告沒收銷燬之,應屬有據 。又包覆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其內 有無從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與所盛裝之毒品同視, 而一併沒收銷燬(聲請書漏列,由本院逕補充之)。鑑驗耗 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均不另行諭知 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驗前含袋毛重 取用重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0.98公克 0.0015公克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07DH-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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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