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627號
TYDM,111,單禁沒,627,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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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AIKHUEA SARAYUT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驗前含袋毛重共伍點伍玖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RAIKHUEA SARAYUT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前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鑑驗,均檢 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80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而上 開案件所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送檢驗,均檢出含 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5.5998公克),有臺北榮民總 醫院110年1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 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均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 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 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 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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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