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誌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47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及不起訴處分書所載。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吸食器,經附表所示鑑定單 位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又該吸食器已與其內沾黏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 析離,應整體視為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毒品成分 鑑定單位 證據名稱及頁碼 吸食器 1組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 ⒈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卷第29頁) 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卷第19-23頁) ⒊扣押物品照片(毒偵卷第43頁) ⒋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偵卷第27頁)(毒品編號:DE000-0000) ⒌張誌仁警詢之供述(毒偵卷第9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