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33號
TYDM,110,簡,233,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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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明忠




歐宗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3241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行(110年度訴字第
93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
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陶明忠共同犯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歐宗銘共同犯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另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陶明忠歐宗銘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及供述」。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陶明忠歐宗銘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3條第4項、第1 項之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第305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 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實行數行為,而數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 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倘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應論以接續犯, 為包括之一罪。經查:被告二人係基於同一恐嚇之目的,於 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皆應依接續犯 各論以包括之一恐嚇危害安全罪。 
㈣、被告二人以一行為同時恫嚇告訴人華欣輝華明雄謝麗芳 ,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㈤、被告二人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㈥、審酌被告二人僅因債務糾紛,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竟攜帶 汽油至工務所,幸未著手點燃火源而止於預備放火階段,其 無視倘引發火源,勢將對於週遭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造 成重大損害,危及公共安全,所為實有不該,又率爾恐嚇告 訴人華欣輝華明雄謝麗芳,致他人心生畏懼,所為殊無 可取,惟念被告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 二人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素行、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 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審酌其犯罪之情節、手段 方式、違反法義務目的與程度、罪刑及比例原則,定如主文 所示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至現場查獲之寶特瓶2個,依卷附事證尚無從認定係被告二 人所有之物,另查獲之噴漆空罐1個為被告二人所有,然上 開物品均未據扣案,且價值皆非高,不論是否沒收或追徵, 均無妨被告罪責、刑罰預防目的之評價,既欠缺刑法上重要 性,為避免開啟助益甚微之沒收或追徵程序,過度耗費訴訟 資源而無助於目的之達成,本於比例原則,爰不予另行宣告 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73條第4項、第1項、第30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奕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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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