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1082號
TYDM,110,審訴,1082,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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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10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昇



黃俊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4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俊棠與告訴人林鎮延於民國110年4月 13日晚間9時3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熱炒店內 因故發生口角,告訴人林鎮延基於傷害及恐嚇(告訴人林鎮 延所涉恐嚇犯行部分,另由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486號為 簡易判決;所涉傷害犯行部分,由本院於同判決中為不另為 不受理之判決)之犯意、被告黃俊棠基於傷害之犯意,告訴 人林鎮延徒手毆打被告黃俊棠巴掌,被告黃俊棠徒手攻擊告 訴人林鎮延太陽穴,被告黃俊棠、告訴人林鎮延雙方互毆 ,被告黃俊棠因此受有鼻部挫傷、左臉挫傷、下唇擦傷、左 上臂擦傷、左腕擦傷、雙膝擦傷、臀部挫傷等傷害;告訴人 林鎮延受有左側顏面、頸部挫傷、右前臂、左上臂、右大腿 挫瘀傷、左前臂、左膝挫擦傷等傷害。又被告賴建昇因見到 告訴人即被告黃俊棠毆打告訴人林鎮延,亦基於傷害之犯意 ,徒手毆打告訴人即被告黃俊棠,致告訴人即被告黃俊棠受 有前述傷害,因認被告黃俊棠、賴建昇均涉犯刑法第277條 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俊棠、賴建昇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被告黃俊棠、賴建昇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 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林鎮延撤回對被告黃俊棠之告訴;告訴人即被告黃俊棠撤回 對被告賴建昇之告訴,有其等簽名立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



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 審訴字卷第55-58頁),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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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