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何思慧
被 告 歐子豪
歐子豪之法定代理人
李孟威
李孟威之法定代理人
李亞欣(原名李子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訴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以被告歐子豪、李孟威、李亞欣共同涉有詐欺取 財罪嫌(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0號詐欺案件),而對被告 歐子豪、李孟威、李亞欣,及歐子豪之法定代理人、李孟威 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依該刑事案件之公訴 意旨,就原告遭詐騙部分,僅該刑事案件之被告謝賀名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 行(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0號卷判決附表一編號4),是該 刑事案件中就原告遭詐騙部分之起訴效力自不及於被告歐子 豪、李孟威、李亞欣;且依該刑事案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 實,亦無從認定被告歐子豪、李孟威、李亞欣有侵害原告私 權致生損害之情形,是原告對被告歐子豪、李孟威、李亞欣 ,及歐子豪之法定代理人、李孟威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並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