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88號
SCDV,111,除,188,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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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陳美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1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2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525 03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52 04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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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