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鄧鎮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
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章麗婉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 101年5月11日 100,000元 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