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王坤民
訴訟代理人 林妍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1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0-0 1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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