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1年度,22號
SCDV,111,輔宣,22,2022072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輔宣字第22號
聲請人即受
輔助宣告人 林凌雲

關 係 人
即輔助人 蘇秀琴

關 係 人 林凌榮


林宣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自己為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
8千元,並應提出聲請人、關係人蘇秀琴林凌榮林宣妤等4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