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22號
SCDV,111,訴,622,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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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林瑛霓


被 告 霍君瑋即霍臺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 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未繳足裁判費1萬1,489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111 年度補字第22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併附 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份,該裁定業 已於111年3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見本院 卷第17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9、21頁) ,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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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