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1號
SCDV,111,訴,61,2022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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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鈺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緒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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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