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99號
SCDV,111,訴,499,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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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彭月娥
劉德騎
劉雅玲


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律師
被 告 廖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惟原告於起訴時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 正,已於111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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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