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46號
SCDV,111,補,746,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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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ETI HARTATI NINGSIH(中文名:達娣)



被 告 宋茜蒂

AMINAH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宋茜蒂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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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