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律師
李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富美、黃啟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