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16號
SCDV,111,補,716,2022071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6號
原 告 楊錦珍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陳鈺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6,5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