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09號
SCDV,111,補,709,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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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李月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曾聲請對被告卡爾顧問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柒萬零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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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卡爾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