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97號
SCDV,111,補,697,20220726,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勝凱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零玖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