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上列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市○○段○○段000000地號、新竹市○○段
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共有人部分),並
應提出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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