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93號
SCDV,111,補,693,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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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羅仕銘
訴訟代理人 吳孟益律師
被 告 季子瑄
張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季子瑄張素只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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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