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90號
SCDV,111,補,690,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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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陳水源
陳水生
陳添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水源陳水生陳添丁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57,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並提出被告陳添丁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不繳
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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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