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89號
SCDV,111,補,689,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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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鐘太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拆屋還地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訂為新臺幣(下同)1,489,600元(計算
式:5,600元/平方公尺*266平方公尺=1,489,6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75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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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