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78號
SCDV,111,補,678,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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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周德信周湧翔之繼承
人、吳玉櫻周湧翔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零捌佰零參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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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