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顏盈蓁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徐偉竣、徐耀君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伍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